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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發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