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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陳至旋

陳秉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175元 自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001 40,175元 自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0,175元 自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