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士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士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程士育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