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如嵐上列聲請人因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長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下稱連江航業公司)之清算人,原應於民國115年6月底前完結清算,惟因連江航業公司為公營之航運事業,尚有多數應付帳款須處理,且相關流程須經連江縣政府審查始能進行,致清算程序繁瑣而無法於原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連江航業公司資產負債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足認其有無法於原期限內完結清算之正當事由。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