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陳天華
陳靖旺林彥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曹瑞英
陳登創陳亞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15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㈠確認原告對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㈡被告就前開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被告曹瑞英所有。㈢被告曹瑞英應就前項土地與原告訂立4,000,000元之買賣契約,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㈣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觀諸原告聲明㈠至㈢之目的係為取得前開土地所有權,足認其經濟利益相同,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如以前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得出之數額僅為2,228,614元(計算式:10,900×204.46=2,228,614),自應以數額較高之聲明㈢主張之前開土地買賣價格4,000,000元,核定為聲明㈠至㈢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聲明㈣主張之損害賠償500,000元合計後(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因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該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