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連江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福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有堂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1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仍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