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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劉傑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關於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部分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