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勝一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新復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嫻即永松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