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陳木花被 告 曹愛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連江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3平方公尺之1/3分割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未檢附該土地市價之相關資料,故本院逕依職權查詢該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90元,並以此為計算標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32元(計算式:68.3×590×1/3=13,4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原告起訴時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