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劉禮泉被 告 楊淑女
劉袖伃劉依香劉玉釵王香玉劉凌峰劉凌冲
劉秀雲劉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46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雖其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由原告原物分得其中1筆土地之一部,然分割共有物訴訟性質上為形式形成之訴,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則縱使原告聲明由其分得特定範圍之土地,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系爭土地起訴時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依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所載,115年度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300元,應得作為起訴時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核定之依據,則系爭土地之價額為362,732元【計算式:(33.28+35.16)×5,300=362,732】。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1/5,從而,原告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72,546元【計算式:362,732÷5=72,546,四捨五入至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1 連江縣北竿鄉白沙段116 33.28 5,300 2 連江縣北竿鄉白沙段231之1 35.16 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