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曹寶國

曹寶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盧亞萱律師被 告 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訴訟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被 告 陳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