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古靖章被 告 唐秋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向本院所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度執字第149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性質上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可稽(見影卷第2頁)。原告排除該執行程序所能獲得之利益即相當於上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