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朱富山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同上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 條之1 亦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同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1 年8 月1 日下午15時47分,開車行經苗栗縣○○鎮○○里○○○ 縣道11.5公里處時,突遭路樹倒下,導致其車身受損,經向該管苗栗縣政府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請求損害賠償,均以無管轄權限而不予受理,遂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96,189 元。經核本件純屬國家賠償訴訟,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4 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