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 表 人 廖為仁(署長)被 告 劉娟伶送達代收人 高肇成被 告 羅真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李宣毅律師宋國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嗣本院民事庭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2年度簡抗字第10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確定。查原告起訴時,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人為林三貴,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亦變更為廖為仁,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告之新任代表人廖為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