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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 表 人 廖為仁(署長)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被 告 陳黎丁妹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嗣本院民事庭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2 年度簡抗字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確定。查原告起訴時,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人為林三貴,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 年2 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亦變更為廖為仁,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告之新任代表人廖為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裁判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