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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思源上列原告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5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吳思源與法人之關係:││ │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 │表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縣長)」。 │├──┼───────────────────────┤│3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未附具「苗栗││ │縣政府104 年4 月16日府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 │書」,本院無從得知原告訴請撤銷之「原處分」內容││ │為何。 │└──┴───────────────────────┘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