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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思源(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

4 月25日104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750 元,尚有2,250 元未繳納,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