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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救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彭映淳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2 日104 年度救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並參照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11研討結果意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抗告顯不合法。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