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1 │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 │聲請書狀所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7 月1 日104 ││ │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移││ │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經查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 │1 項第1 至6 款所列執行名義。聲請人應敘明本件係││ │依上開何款所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依同法第││ │6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2 │未具體記載執行之標的物: ││ │本件聲請執行事項似包括塗銷移轉登記、塗銷抵押設││ │定登記、回復原狀點交歸還聲請人及金錢損害賠償。││ │惟就其中請求塗銷及回復原狀部分,僅引述裁判案號││ │,而均未指明各標的物為何及其所在地,無從確認標││ │的物之種類及數量,聲請內容顯非明確,應予敘明。│├──┼───────────────────────┤│3 │未預納執行費: ││ │本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如係聲請書狀所載新臺幣「││ │1,000 億元」、「1,000 億元」、「500 億元」及「││ │500 億元」(計3,000 億元)無誤,聲請人應預納執││ │行費新臺幣24億元(以3,000 億元乘以千分之八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