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康碧玉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賴炫臣 劉乃華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