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林明洋(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普通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始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事件係對相對人之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5 年度行執字第2 號)。惟該聲請事件,已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亦無受理訴訟權限,應由本院民事庭併予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