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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涂日純上列原告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誤列被告所在地: ││ │應將被告所在地改列為「臺北市○○區○○路○○號」││ │。 │├──┼───────────────────────┤│2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 ││ │所載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000000000││ │5號函僅係被告所屬農糧署對於原告陳情之回函內容 ││ │,若係針對起訴狀所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 │署105年8月8日農糧企字第1050723071號」函提起撤 ││ │銷訴訟,請具體指明;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 │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應具體表明並附具││ │訴願決定書。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