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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宗貽上列原告因寬頻管道佈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①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王宗貽為原告之代表人(原││ │ 誤載為法定代理人),然並未於原起訴狀敘明其身││ │ 分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王宗貽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 │ 文件。 ││ │②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縣││ │ 長」。 │├──┼───────────────────────┤│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