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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徐星光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隨狀檢附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或影本,且漏列訴願決定之案號,致本院無法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由同居人原告之弟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