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9號原 告 陳錫喜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撤銷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泰勒光││ │電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錫喜,並非所列原告個人,││ │,請正確表明係以原告個人起訴,或以公司名義起訴││ │。如以公司名義起訴,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陳錫喜具││ │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2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