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游景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複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游景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複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