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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1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1號原 告 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于愷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①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撤銷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應為「皇││ │ 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並列「曾于愷」為「代││ │ 表人」(原起訴狀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 │②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 │ 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 │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 │ 竹縣○○鎮○○路○ 段○○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 │ 之關係「林翠蓉(所長)」。 ││ │③起訴狀尾應列原告「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為││ │ 具狀人,並蓋用公司及代表人個人之大小章。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訴訟標的: ││ │本件訴訟標的究為幾件交通裁決?有欠明確(起訴狀記││ │載為「苗栗機關108 年05月10日竹監苗字第54-F138170││ │5 號、F00000000 號、F00000000 號」,惟僅檢附「交││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第││ │54-F0000000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如欲一││ │次訴請撤銷多件交通裁決,應於補正後起訴狀案由欄或││ │事實及理由欄逐一列載其日期、字號,並檢附裁決書作││ │為證據。 │├──┼────────────────────────┤│ 3 │起訴之聲明欄則宜更正為「一、原處分均撤銷。二、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