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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素娥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徐耀昌上列當事人間因身心障礙補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之中低收入戶,其訴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一審程序全部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身心障礙補助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有該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身心障礙補助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2號受理,亦有本院該案卷宗可考,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