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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行執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6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債 務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請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聲請,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補正書狀:㈠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執行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實現之權利。」、「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本院收狀日)以「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書函」1 紙,記載「主旨:為辦理本分署108 年度學員甲○○退訓賠償款項未清償事件,向貴院聲請強制執行一案,請查照。說明:一、..甲○○未依雙方訂定之切結書繳納後期退訓賠償費用計新臺幣(下同)4016元整,續經本分署催告後亦未主動聯繫,遂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二、隨文檢送旨揭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各項應附聲證各1份,請貴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倘無法執行時,請發給債權憑證以為追繳憑證等語並檢附相關職業訓練契約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學員退訓申請書、學員退訓辦理程序表、退訓賠償歸還款項切結書、送達證書、債務人甲○○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資料、投保人投保資料查詢等影本。然經本院核閱卷證,並無債權人所述之「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各項應附聲證」,債權人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補正並提出下列事項:

⒈提出「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並於當事人欄記載「聲請

人即債權人」、「聲請人之代表人,並敘明其身分(與機關之關係)」,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代表人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等事項。

⒉於上開行政訴訟聲請狀中表明請求之事項。例如:為聲請強制執行。

⒊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具體記載應執行之標的物為何(例如薪資、存款等),若要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亦請敘明。

⒋蓋有聲請人關防,並由其代表人簽名或蓋印。

⒌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提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正本(詳後述補正執行名義部分之說明)。

三、補正執行名義部分:㈠依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3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再按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執行名義部分,債權人應提出上揭法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並檢附正本併予聲請;若債權人欲提出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者,請併予檢附經主管機關認可該行政契約或該行政契約上強制執行約款之證明文件正本過院供參。

四、提出補正後之書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依上開說明補正後之聲請狀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聲請狀抬頭書明「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狀」,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