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76號原 告 張文章訴訟代理人 張進堯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訴訟代理人 賴姿伶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13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原告起訴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為黃
萬益,訴訟繫屬中變更代表人為甲○○,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4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苗栗縣○○鎮○○路00
0 號前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對原告掣開苗栗縣警察局第F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嗣被告認原告確有前揭違規情事,遂於109年10月13日依道交條例第24條、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109年10月15日完成送達,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於109年11月6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原告行為時因罹患失智症,具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符合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規定「應予不罰」,被告未查於此逕行裁處,原處分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㈡退步言之,縱認原告行為時尚未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惟
原告行為時仍確實因老年失智症及失聰症狀而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符合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規定「得減輕處罰」,被告未予斟酌原告病情,原處分應予撤銷。
㈢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本件適用之法令依據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8條、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㈡原告提起陳述後,經舉發機關於109 年8 月27日以南警五字
第1090020295號函復略以:「二、系爭機車於109年7月20日14時16分在後龍鎮建興路112號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本分局員警認定違規情節屬實,爰依法定程序掣開第F00000000 號違規通知單,合先敘明。三、經審視員警提供資料,張民確有酒後駕車情事,且員警與張民對話尚非無法溝通,本分局員警處置過程無誤,建請貴站依權責卓處」。
㈢本件就苗栗監理站審視舉發機關所提供之採證影片,依時間及影片概況略述如下:
⒈檔案名稱:2020_0720_134429_048.MP4、影片時間:2020年7月20日、影片總長度:3分。
⑴13時44分27秒:影片開始。
⑵13時45分47秒至13時45分50秒:出現身著橘色衣物機車騎士,身著橘色衣物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
⑶13時45分50秒至13時46分19秒:員警騎乘機車迴轉向前攔查。
⑷13時46分19秒至13時47分28秒:員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
⑸13時47分28秒: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2020_0720_135649_049.MP4、影片時間:2020年7月20日、影片總長度:10分。
⑴13時56分49秒:影片開始。
⑵13時56分49秒至13時57分04秒:見原告坐在地上。
⑶13時57分04秒至13時57分28秒:員警詢問原告要不要喝水,
原告表示不要,員警再問原告幾點喝酒的?原告答:我喝幾十年了。員警再問:你老實說剛剛甚麼時候喝的?原告答:
11點多啦。
⑷13時57分29秒至13時58分39秒:員警拿水給原告喝,並拿出酒測器請原告配合酒測。
⑸13時58分40秒至13時58分50秒:員警告知原告拒測之權利義務。
⑹13時58分51秒至14時00分45秒:員警拿出酒測器給原告吹,
並出示酒測器合格證書,原告因吐氣含量不足,致儀器檢測失敗,員警多次詢問原告要不要吹,原告多次表示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不用吹啦。
⑺14時00分46秒至14時06分48秒: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拒測,原告表示拒測就拒測,仍舊不配合至影片結束。
⒊檔案名稱:2020_0720_140650_050.MP4、影片時間:2020年7月20日、影片總長度:10分。
⑴14時06分48秒:影片開始。
⑵14時06分48秒至14時12分04秒:員警多次詢問原告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仍舊不配合。
⑶14時12分05秒14時16分48秒:原告躺在地上不配合酒測至影片結束。
⒋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1.MP4、影片時間:2020年7月20日、影片總長度:10分。
⑴14時06分48秒:影片開始。
⑵14時06分49秒至14時26分48秒:員警尋求派出所同仁開車支援,將原告扶起帶上警車至影片結束。
⒌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2.MP4、影片時間:2020年7月20日、影片總長度:10分。
⑴14時26分49秒:影片開始。
⑵14時26分49秒至14時36分48秒:員警將原告帶回派出所,並開單至影片結束。
苗栗監理站於舉發機關函復查證結果之後,審視舉發機關所提供之舉證影像光碟及職務報告均相符並無不合之處,且違規單舉發過程詳實確定沒有誤繕之處,且員警於掣單舉發原告前數次詢問被告是否要拒絕酒測,原告均消極不配合並無疑義,且員警有明確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此均有舉發機關所提供之錄影畫面可稽,本件舉發過程符合規定。
㈣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份。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然此並非定要駕駛人於行進中被「攔停」,員警始得對其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旦見有員警在前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主張攔檢時非處於駕車狀況,以規避接受酒測;次按內政部警政署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5條、第85條之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至第12條、第16條、第19條之1,於102年10月3日所修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五、注意事項㈤規定:「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證據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始得依法舉發;如駕駛人係因發覺警察執行稽查勤務,始行駛至路邊休息,仍應依規定實施檢測。」,是以,警察僅須確認駕駛人確有「飲酒後」並「駕駛車輛」之行為,不論查獲當下駕駛人是否故意為迴避實施酒測而離車或有暫時停止駕駛之行為;即不需於駕駛人之駕駛行為繼續中,員警均得要求駕駛人依法實施酒測,但若無法證明駕駛人有飲酒後且駕駛車輛行為,則駕駛人縱實施酒測後,確有酒測值超過安全規定之情形,亦不該當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酒後駕車之處罰,其理甚明;末按內政部90年8月23日警政署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如附件6,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略以:「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準據…」,爰此,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此觀諸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亦可得知。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合先敘明。經視該採證影片內容與舉發機關查證所述相符,可見原告承認有酒後駕駛之事實,且其躺坐在地上,態度消極,刻意延宕時間,且於過程中向警方等表示「拒絕酒測」,原告難謂有配合酒測之意思,是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要可認定。
㈤又原告主張稱……「行為時因罹患失智症,具精神障礙及心智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符合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規定『應予不罰』」一節,經審視採證光碟資料,員警確有依規定對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告知拒測者,將面臨車輛移置保管、罰鍰18萬元、吊照、3年內不得考照及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課程之處分,且員警與原告對話溝通正常,對上述情況自應有相當程度之明白,不能臨訟諉為不知,此與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致不能辨識」之規定不符,不能據此作為本件撤銷之理由。經採證影片為證,原告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且原告對違規事實已不爭執;另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交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若無其他反證足以推翻,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故苗栗監理站依法裁決應無違誤。原告要求撤銷裁罰興訟之詞為其個人見解,委無可採。另司法審查之訴訟程序上舉發員警立於證人之地位而證述其當時親身目擊及見聞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過,亦屬於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之人證證述,於法亦不有違,因此,本案若認仍有證據不足之部分,惠請承審法官能依職權通知原舉發員警出庭作證以補證據不足之部分。
㈥綜上所述,酒後駕車再犯率高外,接連發生酒駕致死傷之嚴
重事故,令社會各界對檢討防制酒駕法令具高度期盼,嚴懲酒後駕車行為,已是公民社會共同價值與期待,酒後駕車所需面臨之刑責與行政責任,新聞媒體或政府部門均以各式文宣及管道廣於社會週知。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酒後駕車拒測」之違規行為,且員警取締違規程序並無違反規定之處,洵屬明確。苗栗監理站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於109年10月13日裁處原告「一、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09年11月12日前繳納、繳送」,應屬適法,仍請貴院維持原裁決。
㈦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㈧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另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㈢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109年7月20日14時16分許,行
經苗栗縣○○鎮○○路000號前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故填製舉發通知單。被告續於109年10月13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舉發通知單、酒測單、原處分、駕駛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陳述單、舉發機關109年8月27日南警五字第1090020295號函附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85頁),堪信為真實。
㈣原告雖主張:其行為時罹患失智症,具有精神障礙及心智缺
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縱認其行為時尚未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惟其亦因老年失智症及失聰症狀而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名: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障礙等級:輕度)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5、29頁)。然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就檔案名稱「2020_0720_134429_048」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就檔案名稱「2020_0720_135649_049」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就檔案名稱「2020_0720_140650_050」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就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1」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所示、就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2」勘驗結果如附件五所示(見本院卷第108至120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原告於員警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對於現場員警之詢問均能對答,並無答非所問、詞不達意、無法理解或回答問題之情形,亦能以肢體動作回應員警之問題。況且,原告於受測過程中,經員警詢問是否接受酒測,明確表示「拒測就寫拒測(台語)」(見本院卷第112頁),原告甚至表示「吹到了就要好幾萬塊,以為我不知道(台語)」、「你現在放過我,我以後一口酒都不會碰(台語)」、「現在簽下去我要罰18萬(台語)」、「你對我罰18萬,你這個不用再待在這了(台語)」、「我又沒有喝我為什麼要簽(台語)」(見本院卷第111、119、120頁),雖原告於受測過程中,其情緒或有呈現不穩定之狀態,對於員警有些詢問置之不理,但其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決定及作為則尚難認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減低之程度。何況,原告既明知自己患有失智症,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人,理應按時就醫或住院治療以避免產生精神疾病之症狀,竟仍酒後騎乘機車,是不論其係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按時就醫治療,均係其所自行招致,則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5項規定,亦應無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等規定之適用。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機車,於事實概
要欄所示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尚屬無理,依法自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文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附件一:勘驗檔案名稱:2020_0720_134429_048⒈畫面時間13:45:47至13:45:49原告未戴安全帽騎乘機車於對向車道(畫面中間偏左)直行。
⒉畫面時間13:45:50至13:46:08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迴轉至對向車道後直行,從後方追趕原告機車,待靠近原告機車後鳴按喇叭並叫原告靠邊停車。
⒊畫面時間13:46:09至13:46:19原告騎乘機車右轉,員警亦騎乘警用機車跟隨右轉,待靠近原告機車後叫原告停車。
⒋畫面時間13:46:20至13:47:28原告停下機車後,員警告知原告因其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需開單勸導,並向原告詢問其個人身分資料。期間對話如下:
警:沒戴安全帽(台語)。
張:安怎(台語)。
警:沒戴安全帽。
張:我剛吃飽(台語)。
警:我跟你勸導啦,你身分證報給我。
張:好啦,我會啦(台語)。
警:你身分證號碼報給我一下啦,我要給你勸導而已啦(台語)。
張:幾十年齁,你們這些警察....(台語)。
警:我給你勸導而已啦,我沒有要給你開啦(台語)。
張:我會忘記....(台語)。
警:嘿啦(音譯),你身分證號碼報給我就好了(台語)。
張:我去看水才走下來(台語)。
警:你身分證號碼報給我就好了,我沒有要對你開啦(台語)。
你報給我阿(台語)。
張:阿我老婆不見....(台語)。
警:你先熄火好嗎(台語)?你身分證號碼報給我啦,我沒有要
給你開,我只是要給你勸導而已,我要知道你的身分而已啦(台語)。
張:我想說我老婆不見....(台語)。
警:嘿啦(音譯),你報身分給我,我要看一下而已啦,我沒有
要對你開啦(台語)。張:(台語講話,聽不清楚)....你們少年人(台語)....(台語講話,聽不清楚)....要戴安全帽啦(台語)。
附件二:勘驗檔案名稱:2020_0720_135649_049⒈畫面時間13:56:48至13:57:01原告靠著牆邊坐在地上。
⒉畫面時間13:57:02至13:57:31原告靠著牆邊坐在地上,員警詢問原告要不要喝水,原告回答不要。員警再詢問原告幾點喝酒,原告回答十幾年了。員警再問原告剛剛幾點喝酒,原告回答12點多。期間對話如下:
警:你要不要喝水(台語)。
張:我不要喝(台語)。
警:你幾點喝酒的(台語)?張:我喝十幾年了(台語)。
警:不是,我是問說你剛剛啦(台語)。
張:你們這些警察大家真的都很好(台語)。
警:嘿啦(音譯),我是問你點喝的啦(台語)?警:今天啦(台語)。
張:12點多啦(台語)。
警:這樣也超過15分鐘了。我水給你喝一喝,等一下給你測試(台語)。
⒊畫面時間13:57:32至13:58:25員警返回打開警用機車車廂蓋,拿水給原告喝。之後再拿出酒測器請原告配合進行酒測。
⒋畫面時間13:58:26至13:58:50員警告知原告酒測之法律效果,並告知拒測之相關權利義務。期間對話如下:
警:我跟你說,測出來是0到0.17就不對你開罰,勸導就好。18-24阿,對你扣車跟開罰單。
張:不用,我不會再喝了(台語)。
警:好啦,0.25以上公共危險罪。拒測也跟你講,罰18萬、吊銷駕照,然後安全講習。
張:....(聽不清楚)。
警:罰18萬、安全講習、吊銷駕照,還有扣車啦。
⒌畫面時間13:58:51至13:59:22員警拿出酒測器給原告進行吹氣測試,並請原告深呼吸進行吹氣,但原告未配合完成吹氣。
⒍畫面時間13:59:23至14:00:53員警出示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被告對員警表示「吹到了就要好幾萬塊」,員警告知拒絕酒測就要罰18萬元,再告知酒測器之檢定結果,隨後欲對原告進行酒測,被告仍拒不配合進行酒測,員警告知拒測要罰18萬元,被告表示他沒有喝就是沒有喝,並拒絕酒測。期間對話如下:
張:吹到了就要好幾萬塊,以為我不知道(台語)。
警:不吹是18萬喔。你不吹直接就是18萬喔。這張也給你看一下,還沒有吹啦(台語)。
張:我跟你說我沒有喝(台語)。
警:109年5月18號啦。你剛剛跟我說你喝一點(台語)。
張:就喝一點點,又吐出來(台語)。
警:109年5月18號檢定合格日期。有效日期110年5月31號啦。使用次數1000次。來,吹氣。
【遭原告以推開酒測器】警:要拒測嗎(台語)?張: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你要拒測嗎?你拒測要罰18萬喔(台語)。
張: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你要給我吹阿,你要吹嗎(台語)?張:沒有喝,不用吹啦(台語)。
警:你不吹,我要用拒測了喔,拒測就是18萬元喔(台語)。
警:拒測就要罰18萬喔(台語)。
張:跟你說,我活到這麼老了....(台語)。
警:好啦,你要吹嗎?不吹就18萬喔,罰錢就18萬了喔,錢喔,你如果吹了有可能會過(台語)。
張: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你要吹嗎(台語)?張: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要不帶你去我家看(台語)。
警:好啦,你要吹嗎?吹了就知道了啦(台語)。
張:來那邊看(台語)。
警:你要吹嗎(台語)?張:喝在嘴裡,吐出來,當然會有酒味(台語)。
警:好啦,吹了就好了啦(台語)。
張:不要、不要(台語)。
警:你要拒測齁?張:拒測就寫拒測。我沒有喝就好了(台語)。
⒎畫面時間14:00:54至14:02:08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進行酒測,告知拒絕酒測的後果要扣車並繳18萬,有吹氣有可能會過,但沒有吹一定不會過,原告仍一再表示他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喝了又吐出來,沒有喝為什麼要進行吹氣。
⒏畫面時間14:02:09至14:03:11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進行酒測,原告仍一再表示他沒有喝就是沒有喝,之後員警對原告表示拒測要罰18萬及吊車,原告表示機車隨便員警開走。期間對話如下:
警:我現在跟你說,109年7月20日14時02分,我現在要給你做酒測啦。
張:叫我孫女啦,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啦(台語)。
警:要不你叫你孫女來(台語)。
張:我孫女做律師啦(台語)。
警:好啦,你要叫她來嗎?要你就直接吹氣(台語)。
張:阿,你們做警察的....(台語)....(聽不清楚)。
警:你要吹嗎?你不吹的話我要給你做拒測了喔(台語)。
張:阿,不用不用不用,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沒有喝要吹了就知道了(台語)。
張:我沒有喝(台語)。
警:你要吹嗎,我再問你一次喔(台語)?張:我喝到嘴裡再吐出來(台語)。
警:好啦,你要吹嗎(台語)?張:我沒有喝沒有喝(台語)。
警:沒有喝啦齁。你有要測試嗎(台語)?張:如果有喝到肚子內,會馬上死(台語)。
警:好啦,你有要測試嗎(台語)?張:我敢發誓(台語)。
警:好啦,你有要測試嗎(台語)?張:我不用(台語)。
警:你不要測(台語)?不要測就18萬了,車也要被扣回去喔(台語)。
張:隨你們開(台語)。
⒐畫面時間14:03:12至13:06:48員警詢問被告是否接受進行酒測,原告仍一再表示他沒有喝就是沒有喝,他沒有喝為什麼要抓他。期間對話如下:
警:我直接給你拒測喔(台語)。
張: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沒有喝要測試了才知道啦(台語)。
張:跟你說來我家....我拿給你看(台語)。
警:不用啦。你要測試嗎(台語)?張:我不要啦(台語)。
警:不要啦齁(台語)。
張:沒有喝啦(台語)。
警:你說的齁(台語)?張:我講的就我講的阿(台語)。
警:109年7月20號14點04分,乙○○先生,警方對你實施酒測你要
不要?張:我要去看水(台語)。
警:我現在還沒有說你可以走啦。
張:隨你去報,我沒有喝就是沒有喝(台語)。
警:警方現在告知你,我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
張:我喝了又再吐出來(台語)。
警:警方對你實施酒測,你要不要做酒測啦?張:要不你把我抓去關啦(台語)。
警:你等一下啦(台語)。
張:你把我抓去關阿(台語)。
警:我現在對你實施酒測,你要不要吹啦?張:每一樣都要跟我交代,這些田....(聽不清楚)。
警:現在第一次告知你,109年7月20號14點04分,警方要對你實
施酒測,你要不要?你要測嗎?張:我要去看水,我的田沒有去....你們政府有得給我吃嗎(台語)。我就跟你說我就沒有喝(台語)。
警:你沒有喝就要拒測啦。我們這邊也是要處理完(台語)。警方對你實施酒測,你要不要啦。第一次。
張:我沒有喝就沒有喝,你要把我抓進去警察局做什麼(台語)
?警:我沒有要抓你,我是要給你測試(台語)。
警:阿伯,我跟你說啦,吹出來沒有就沒有,好嗎,有就是有。
如果吹出來沒有,我們就結束了(台語)。
張:要不然來我家我的酒給你看(台語)。
警:不用不用,第一次你不要測啦齁?你要測嗎(台語)?警:你說你沒有喝,那就吹一下就好(台語)。
張:吹了如果沒有喝,你要給我用那個槍(音譯)一下嗎(台語,原告比出手刺擊的動作)。
警:是要槍(音譯)什麼啦(台語)。
張:槍(音譯)你阿。我如果沒有喝到肚子內(台語)。
警:好啦,你測試啦。如果真的有過我給你槍(音譯)啦(台語)。
警:好啦,試試看啦。沒有喝他就給你槍(音譯)一下好嗎(台
語)?張:我不要啦(台語)。
警:第一次不要啦齁(台語)?那我等一下跟你說第二次。
張:....(聽不清楚)。
警:你現在沒辦法走啦(台語)。
張:我為什麼沒有辦法走開(台語)?警:你現在沒辦法走啦(台語)。
警:不是說沒有測試就沒有測試啦(台語)。
張:我的田不用吃水喔(台語)。
警:我現在給你時間,我現在跟你告知,還沒啦(台語)。
張:齁。
警:你沒有測試我不可能給你走啦(台語)。
張:要不然我死給你看(台語)。
警:你不用死給我看啦。
張:我死給你看(台語)。
警:吹一下,我們就讓你去放水啦(台語)。
張:沒有就沒有(台語)。
警:你要吹我才知道你有或沒有(台語)。
張:沒有就沒有(台語)。
警:來喔。來喔。要嗎(台語)?張:拜託啦,沒燒酒....(聽不清楚)。
警:當然沒有就是沒有,我就放你走了,就這麼簡單(台語)。
張:如果有,超過了一點也是要報嗎(台語)。
警:那也是要有數值,我剛才不是跟你說數值嗎(台語)。
警:它是要到一定的數值才會過,如果沒有到一定的數值,沒過,我們就放你走。
附件三:檔案名稱:2020_0720_140650_050⒈畫面時間14:06:48至14:09:29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進行酒測,原告將嘴靠近酒測器吹嘴,對著吹嘴吹氣一下,並未依員警指示含住酒測器吹嘴慢慢進行吹氣,然後向員警表示他已經配合吹氣2、3次。之後員警又多次詢問原告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仍舊不配合員警指示含住酒測器吹嘴慢慢進行吹氣。
⒉畫面時間14:09:30至14:09:50員警將停放在巷道中間之警用機車移至巷道邊(原告機車右後方)。
⒊畫面時間14:09:51至14:12:04員警繼續詢問原告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仍舊不配合員警指示含住酒測器吹嘴慢慢進行吹氣。期間對話如下:
警:好啦,趕快啦,我水也給你喝過了(台語)。
張:我88歲(台語)。
警:好啦,來啦(台語)。
張:全臺灣就只有你(台語)。
警:好啦好啦。來啦,你有過我就馬上給你走(台語)。
張:我就吹過2、3次了,是還要再吹幾次(台語)?警:我叫你慢慢吹,我叫可以停你才能停(台語)。
張:要怎樣慢慢吹(台語)。
警:來啦,趕快啦(台語)。
張:阿12點多吃(台語)。
警:好啦,趕快啦,不要拖時間,大家的時間都很寶貴(台語)。
張:你們的不寶貴(台語)。
警:我直接跟你寫拒測了喔。現在第二次喔(台語)。109年7月20號14點10分。
張:我管你幾次(台語)。....(聽不清楚)。
警:第二次跟你告知,你要不要,你要不要吹?張:要不然讓你抓去關阿(台語)。
警:你有要吹嗎(台語)?張:我讓你抓去關(台語)。
警:你告訴我你有沒有要吹就好了。你有要吹嗎(台語)?張:我說要吹,吹這樣不夠力,要不然我給你關嘛(台語)。
警:你到底有沒有要吹?你直接說啦(台語)。
張:給你抓去關啦(台語)。....(聽不清楚)。
警:阿伯,你拖時間已經過10分鐘了啦,我再跟你說一次啦,你
要不要吹啦(台語)?張:阿已經吹2、3次了,還要吹幾次(台語)。
警:不夠氣,你再一次好嗎?來啦,我說停你才可以停,慢慢吹就好,好來(台語)。
張:我要給你關啦(台語)。
警:我不要關你啦(台語)。
張:我要給你關,我不要給你罰(台語)。
警:(笑聲)。
張:我在家裡喝一口,再吐出來,現在卻要叫我....(台語)。警:你沒有戴安全帽我把你攔停下來啦。好啦,要不要吹啦(台
語)?張:給你抓去關(台語)。
警:還是你要直接拒測?⒋畫面時間14:12:05至14:16:48原告躺在地面上表示要讓員警抓回去關,員警繼續詢問原告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仍舊不配合進行酒測,至影片結束均不配合進行酒測。
⑴畫面時間14:12:44至14:13:00期間之對話如下:警:我再跟你說一次啦,你有沒有要吹啦(台語)?張:我喝一口再吐出來,把我抬去啦(台語)。
警:有要吹嗎(台語)?張:我不要吹(台語)。
警:你不要吹(台語)?張:我那個白痕....(台語)。
⑵畫面時間14:15:01至14:16:09期間之對話如下:警:好了,15分了,我再跟你說一次,你有要吹嗎?不要吹直接拒測,我拒測告知跟你說(台語)。
張:好啦,抬回去抬回去(台語)。
警:好啦,吹一下啦(台語)。
張:阿吹一下就沒有阿,就沒有酒要吹(台語)。
警:吹一下啦,說不定會過,你就吹一下阿(台語)。
張:我對你吹氣一下看有沒有酒味(台語)。
警:來啦,你先起來(台語)。
張:我不用吹(台語)。
警:你不吹就要開拒測了啦(台語)。
張:你的鼻孔來我對你吹氣....(台語)。
警:我現在直接跟你說,109年7月20號14點15分,乙○○先生,我
現在警方對你實施酒測啦,你有沒有要做酒測?我問你啦,你有沒有要做酒測?我跟你講,你有沒有要?張:阿你不要在那邊弄啦(台語)。
警:要嗎?你不要就直接拒測了啦,15分鐘也給你休息了(台語)。
張:在這裡要把你剷除,不要再讓你繼續做(台語)。
警:你不要齁(台語)?張:不要(台語)。
警:不要啦齁。好(台語)。
⑶畫面時間14:16:45至14:16:48期間之對話如下:警:你直接拒測了(台語)。齁?張:好啦好啦(台語)。
附件四:勘驗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1⒈畫面時間14:16:48至14:26:48員警透過無線電尋求後龍所同仁開車支援,原告持續躺在地面上、不斷自言自語。待支援的警車到達後,員警合力將原告自地面上扶起,之後勸離帶至警車上。
附件五:勘驗檔案名稱:2020_0720_141650_052⒈畫面時間14:26:48至14:36:48一員警將原告機車牽至派出所放置,原告經警車載回派出所後坐在派出所值班台旁,員警返所後對原告開立拒測之酒測單及罰單。
⑴畫面時間14:32:19至14:32:57期間之對話如下:
警:好啦,你不要吹,我就直接給你拒測了啦(台語)。
警:拒測罰很重捏(台語)。
警:18萬(台語)。
張:你現在放過我,我以後一口酒都不會碰(台語)。
警:阿他都不要吹(台語)。
張:要不84歲了,都還不知道能不能活到過年(台語)。
警:阿你就吹吹看阿,吹吹看也不會怎麼樣(台語)。
張:拜託我老婆那個....(台語)。
警:你就吹吹看阿(台語)。吹吹看說不一定(台語)。
⑵畫面時間14:33:35至14:35:43期間之對話如下:警:我跟你說啦,拒測規定我再跟你說一次啦,罰18萬,吊銷駕
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安全講習啦,你還要去參加安全講習啦,你的車還要給我們扣著,你罰單都繳完了才能過來領車,就是這樣(台語)。
張:你就跟我做朋友就好了(台語)。
警:我已經跟你說了啦。來剛剛你拒測的給你簽一下,被測人(台語)。
張:就不用你啊,你....(台語)。
警:沒有喔,你就拒測了,你拒測我就直接給你拒測了(台語)。來。我剛剛有問你啊(台語)。
張:這簽名還是什麼(台語)。
警:我跟你講阿,罰18萬吶,吊銷駕照3年後不得考領,安全講習阿。
張:現在簽下去我要罰18萬(台語)。
警:當然阿,我剛剛有問過你啊。你不要吹就要罰18萬阿,我剛
剛都有跟你說過啊。還是你現在要吹,你有要吹嗎(台語)?張:阿要不你不會看看我有沒有喝酒(台語)。
警:好啦,我不知道啦(台語)。
張:你那個拿來我吹,如果是18萬我吹(台語)。
警:我剛剛就跟你說過了啦(台語)。
張:你給我拿來我要吹(台語)。
警:你有沒有要簽(台語)?張:我沒有要簽啦(台語)。
警:你不要簽啦齁(台語)?張:你拿來我吹,我如果有....(台語)。
警:這酒測單齁,拒測啦。
張:拿來我吹啦(台語)。
警:已經拒測按下去了啦。
警:拒測按下去就不能再吹了。是否等同於拒測。
張:你牽我來這裡是說叫我來這坐(台語)。
警:沒有喔,我剛剛密錄器有喔,我可以播放給你看,是你自己不要吹的,我跟你說3次了唷(台語)。
張:你對我罰18萬,你這個不用再待在這了(台語)。
警:好啦好啦,罰18萬啦,你有沒有要簽?你有沒有要簽(台語
)?張:我又沒有喝我為什麼要簽(台語)。
警:我剛剛要讓你吹,你又不吹(台語)。我對你寫拒測,我有跟你說權利阿。
張:我對你吹氣也沒有酒的味道阿(台語)。
警:沒有啦,那個要機器認定,那個不是我們警察認定,你自己不吹的,我都有跟你講過了(台語)。
張:我又沒有喝下去,我為什麼要吹(台語)。
警:好啦,車我要給你扣住啦,要記得我等一下開罰單給你,你要自己去繳啦(台語)。
⑶畫面時間14:36:24至14:36:45期間之對話如下:
張:拿來我吹,如果有酒....如果沒有....(台語)。
警:你現在來不及了啦,剛剛已經跟你講過了,我跟你說3次,你3次都不要吹(台語)。
張:要不然我拿刀殺你(台語)。
警:你不用威脅我。剛剛都已經跟你說過了,是你自己不要吹的(台語)。
張:我老的配(音譯)你們少年的(台語)。
警:好啦(台語)。
警:我們好心的跟你講你自己不要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