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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浚銨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吳浚銨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歸檔卷宗繕本、影本或節本,或複製電子卷證。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拷貝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號所有訴訟卷宗2 份及光碟片2 片,以供監察院辦理,以保障憲法給予人民的訴訟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告,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在卷可考,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當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