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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 表 人 虞德忠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莊璧璟代 理 人 劉聖彥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家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63元(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 │7855元0.008 =63元)。 │├──┼─────────────────────────────┤│ 2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 │需繳納聲請費用250 元: ││ │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 條規定,執行債權││ │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權人之財產資料者││ │,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 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 │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 │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用250 ││ │元,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 │├──┼─────────────────────────────┤│ 3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虞德忠為聲請人之代表人,然並未於原行││ │政聲請強制執行狀敘明其身分(與機關之關係)並隨狀檢附足資證││ │明虞德忠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如國防部人事令等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或影本)。 │├──┼─────────────────────────────┤│ 4 │就執行名義部分,聲請人應提出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9 號行政訴訟││ │判決正本。 │└──┴─────────────────────────────┘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