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代 表 人 郭俊德代 理 人 蔡承志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廖文志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文棋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99 元(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金額24775 元0.008 =199 元)。 │├──┼─────────────────────────────┤│ 2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 │需繳納聲請費用250 元: ││ │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 條規定,執行債權││ │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權人之財產資料者││ │,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 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 │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 │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用250 ││ │元,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 │├──┼─────────────────────────────┤│ 3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郭俊德為聲請人之代表人,然並未於原行││ │政聲請強制執行狀敘明其身分(與機關之關係)並隨狀檢附足資證││ │明郭俊德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如國防部人事令等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或影本)。 │├──┼─────────────────────────────┤│ 4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本件強制執行之代理人為蔡承志,惟未見││ │聲請人提出委任上開之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聲請人確欲委任上││ │開之人為代理人,須一併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大印)及代表││ │人印章之委任狀到院。 │├──┼─────────────────────────────┤│ 5 │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 │聲請人於行政聲請強制執行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4775 元││ │,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惟其中僅22775 元得計算利息,至於訴訟費用2000元││ │部分應無利息之計算,應予分別記載清楚;又據本院109 年度簡字││ │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主文欄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9 年6 月6 日││ │」,而非聲請狀所載之108 年2 月21日,請一併更正之。 │├──┼─────────────────────────────┤│ 6 │就執行名義部分,聲請人應提出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 │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