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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代 表 人 林淑媛送達代收人 施美娟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尚緯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請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聲請,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307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補正執行名義部分:㈠依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3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再按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執行名義部分,債權人應提出本件執行名義業經主管機關即

勞動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2 項規定「認可」該行政契約或該行政契約上強制執行約款之證明文件過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