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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監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原 告 劉育明被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張龍泉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違規紀錄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違規紀錄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2日囑託監所送達原告(本院卷第37至43頁本院裁定、囑託送達文件及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5至69頁)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撤銷違規紀錄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