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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監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抗 告 人 劉育明相 對 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張龍泉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違規紀錄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就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本件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同法第271條前段),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12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然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未按期補繳抗告費(本院卷第109至121頁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是抗告人提起抗告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繳未按期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撤銷違規紀錄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