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唐洪安訴訟代理人 王奕懿

林政雄被 告 盛迪凱

盛芃鈞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則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共計840,650元,涉及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然金額已逾40萬元,非屬上開法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位於苗栗縣、雲林縣,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條授權司法院所定「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苗栗縣、雲林縣均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亦應自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