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胡秋雲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上列當事人間因動物保護法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預為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等
裁判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