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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號抗 告 人 胡秋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動物保護法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等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