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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鍾瑜光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 號、105 年度裁字第611 號及106 年度裁字第1474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109 年度交字第29號),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檔,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時並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