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酆琨晏、酆志昌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附表】┌──┬─────────────────────────┐│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當事人」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7││ │條第1 款): ││ │原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上之「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即債││ │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狀內當事人欄中記載其代表人││ │為陳寶餘,現為該司令部司令等資訊,然聲請人未隨狀檢││ │附足資證明陳寶餘現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國防││ │部人事令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難認已有釋明,││ │應予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