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 表 人 虞德忠代 理 人 彭翊涵
孫有寬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家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聲請狀抬頭書名「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狀」,案號「110 年度行執字第4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57 元【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金額44,648元0.008 =3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2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虞德忠為聲請人之代表人,然並未隨狀檢││ │附足資證明虞德忠具有上述身分之文件,請提出聲請人之代表人為││ │虞德忠之相關證明(如派令、任命令等)。 │├──┼─────────────────────────────┤│ 3 │聲請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需繳納聲請││ │費用500 元: ││ │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 條規定,執行債權││ │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 │,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 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 │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 │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 │用500 元(財產、所得分開計算),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 │└──┴─────────────────────────────┘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