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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 表 人 虞德忠代 理 人 莊璧璟

孫有寬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塗墻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聲請狀抬頭書名「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狀」,案號「110 年度行執字第6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57 元【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金額44,648元0.008 =3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2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3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查││ │本件聲請人以主債務人張家瑋、相對人即連帶保證人張塗墻所簽立││ │之保證書為執行名義,惟未見聲請人提出上開執行名義之正本,自││ │應予補正。另請一併提出主債務人張家瑋簽立之志願書。 │├──┼─────────────────────────────┤│ 3 │查相對人所簽立之保證書載明:「立保證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繳者,自願接受強制││ │執行」等語,可知本件執行名義係附有條件。而執行名義附有條件││ │、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 │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即聲請││ │人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應先踐行追繳通知之程序。故││ │聲請人應提出其已對相對人為追繳通知,及相對人於接到追繳通知││ │之次日起,3 個月內未一次繳納賠償金額等條件成就之證明文件。│├──┼─────────────────────────────┤│ 4 │聲請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需繳納聲請││ │費用500 元: ││ │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 條規定,執行債權││ │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 │,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 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 │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 │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 │用500 元(財產、所得分開計算),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 │└──┴─────────────────────────────┘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