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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 表 人 李修練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洪慈翊

黃安緒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顯德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 第1 項第4 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第1 項、第3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22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提出聲請人代表人為李修練之相關證明(如派令、任命令等)。

三、具狀說明:倘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