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 表 人 許永祥代 理 人 莊璧璟、孫有寬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家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3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2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提出聲請人代表人為許永祥之相關證明(如派令、任命令等)。
三、又臺端如欲先查詢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可繳納查詢規費每人所得資料250元、每人財產資料250元,共計500元,聲請本院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所得、財產總歸戶資料,確認有無執行實益、是否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即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