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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大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111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