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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梁耀鑌

張玉燕

WRIGHT CRAIG SEAN(賴瑞格)上列原告與被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因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原告起訴未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