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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6號原 告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賴政豐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劉玟銖翁魁隆被 告 雷東龍

雷良水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行政訴訟法第13條(即對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為法人、機關及團體以外之自然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又被告之住所地均在雲林縣麥寮鄉,此有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址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始為適法。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