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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饒智賢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