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回復原狀事件(111年度簡字第4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因回復原狀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8號(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惟查,本件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提起訴訟,是系爭事件顯係就已起訴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並經本院另為裁定駁回。是以,系爭事件既因重行起訴經裁定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